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華分行
法定
代理人 曾建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2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
│001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500元 │100年9月5日 │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國外部 │ │ │ │ │
├──┼─────────┼────────┼─────────┼──────┼────┼──────┤
│002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880元 │100年9月5日 │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國外部 │ │ │ │ │
├──┼─────────┼────────┼─────────┼──────┼────┼──────┤
│003 │神采眼鏡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900元 │100年9月5日 │232467 │3個月 │
│ │ │古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