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興引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莉紋
訴訟代理人 黃耀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7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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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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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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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遠東商業銀行│100年3月7日 │63,000元 │CK0000000 │
│ │陳永祥 │台北農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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