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迪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黄淑貞
代 理 人 吳孟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1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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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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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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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5 NX 0000000 0 │1 │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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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 ND 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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