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淨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能
代 理 人 李麗卿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3031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303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100年11月18日 │12,780元 │CD0000000 │
│ │公司 │路分行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