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彰 代 理 人 陳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附表編號1 、2 所示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 101 年6 月29日、101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70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 ├──┼────────┼─────┼─────┼──────┼─────┼────┤ │001 │惠邁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944,422元 │101年3月9日 │HN0000000 │3個月 │ │ │彭建亮 │行仁和分行│ │ │ │ │ ├──┼────────┼─────┼─────┼──────┼─────┼────┤ │002 │惠邁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47,221元 │101年4月16日│HN0000000 │4個月 │ │ │彭建亮 │行仁和分行│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