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映彰
代 理 人 陳翠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附表編號1 、2 所示票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
101 年6 月29日、101 年7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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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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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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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惠邁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944,422元 │101年3月9日 │HN0000000 │3個月 │
│ │彭建亮 │行仁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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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惠邁貿易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47,221元 │101年4月16日│HN0000000 │4個月 │
│ │彭建亮 │行仁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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