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橋康郎
代 理 人 張詹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1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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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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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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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紀伊國屋書店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忠孝│ 186.24美元 │99年12月22日 │40594 │ │
│ │限公司 │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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