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志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江南
訴訟代理人 謝建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7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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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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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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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常穩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100年11月25日 │28,350元 │CD0000000 │
│ │林茂雄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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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全愛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100年11月10日 │1,190,060元 │WT0000000 │
│ │鄭翠華 │貿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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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全愛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100年12月10日 │59,504元 │WT0000000 │
│ │鄭翠華 │貿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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