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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志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南 訴訟代理人 謝建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常穩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100年11月25日 │28,350元 │CD0000000 │ │ │林茂雄 │分行 │ │ │ │ ├──┼─────────┼─────────┼───────┼──────┼─────┤ │002 │全愛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100年11月10日 │1,190,060元 │WT0000000 │ │ │鄭翠華 │貿分行 │ │ │ │ ├──┼─────────┼─────────┼───────┼──────┼─────┤ │003 │全愛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100年12月10日 │59,504元 │WT0000000 │ │ │鄭翠華 │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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