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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藍天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 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95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福泰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1 │2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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