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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7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大葉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碧真 訴訟代理人 謝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正同開發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100年11月22日 │7,350元 │EN0000000 │ │ │司 高正吉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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