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忠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許罔市
訴訟代理人 滕慧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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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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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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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三積體電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10日│15,225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 石田英知 │行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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