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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8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協豐五金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001 │安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855元 │100年12月31日 │DA0000000 │ │ │司 謝奕嘉 │松興分行 │ │ │ │ ├──┼─────────┼────────┼─────────┼───────┼─────┤ │002 │惠盛水電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 │26,680元 │101年1月31日 │AD0000000 │ │ │限公司 賴清興 │萬華分行 │ │ │ │ ├──┼─────────┼────────┼─────────┼───────┼─────┤ │003 │普麗帝國際有限公司│西門分行 │10,153元 │100年12月31日 │UW0000000 │ │ │ 謝秀芳、謝植儀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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