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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映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陳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49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麗池康體休閒│安泰商業銀行 │100年8月31日 │63,481元 │BG0000000 │ │ │事業有限公司│景美分行 │ │ │ │ ├──┼──────┼───────┼───────┼─────────┼─────┤ │002 │湧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100年8月31日 │163,536元 │CK0000000 │ │ │ │行懷生分行 │ │ │ │ ├──┼──────┼───────┼───────┼─────────┼─────┤ │003 │暐信工程有限│臺灣土地銀行 │100年8月15日 │17,485元 │BM0000000 │ │ │公司李振豪 │長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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