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映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陳桂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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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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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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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麗池康體休閒│安泰商業銀行 │100年8月31日 │63,481元 │BG0000000 │
│ │事業有限公司│景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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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湧冠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100年8月31日 │163,536元 │CK0000000 │
│ │ │行懷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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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暐信工程有限│臺灣土地銀行 │100年8月15日 │17,485元 │BM0000000 │
│ │公司李振豪 │長安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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