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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三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傳 訴訟代理人 劉沈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3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1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欣政貿易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1月11日│23,439元 │HZ0000000 │ │ │限公司 羅富星│行南京東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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