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文忠
代 理 人 洪慧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所示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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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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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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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忠芳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7日 │24,150元 │AE0000000 │
│ │周四維 │深坑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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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