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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忠 代 理 人 洪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 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所示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1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忠芳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7日 │24,150元 │AE0000000 │ │ │周四維 │深坑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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