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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仲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圓方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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