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仲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群創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以山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圓方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