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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仲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仲訴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獻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52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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