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施建新
訴訟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再審
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黃鎮台
再審被告 興農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發
再審被告 中信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傳
再審被告 兄弟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河
再審被告 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再審被告 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
十一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七號、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八三三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
審級不同之法院就
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
專屬
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
及第二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七號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一百年度上字第八三三號民事判決不服,
提起再審之訴,
業據再審原告以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
日民事
陳報狀確認
無訛,經核係對同一事件審級不同之法院
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於臺
灣高等法院合併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
審之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