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
被告 陳素燕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有所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小上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之情,有再審原告民國102 年2 月18日民事再審之訴狀在卷
可據,依
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再審原告應繳納之再審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