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
聲請人 上置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香蘭
再審
相對人 陳素燕
上列再審
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 月9 日102 年度小上字第
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
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有所明文,此為聲請再審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再審,並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5 月1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聲請人時起3 日內
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 份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再審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50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