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余寶猜  住新北市○○區○○街 相 對 人 勤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欽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 三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關於「勞資雙方針對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結 算爭議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 新台幣六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九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十一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針對勞基法舊制退休 金結算所生勞資爭議,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 102年10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642,249元,並於102年11月11日前匯入勞方原薪 資帳戶。」之內容,相對人今仍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 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為證。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 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針 對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結算所生勞資爭議,前經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調解成立,,有台北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次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迄未給付,亦有永豐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可憑, 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強制 執行規定,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