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余寶猜 住新北市○○區○○街
相 對 人 勤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欽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
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
三調解方案第一項
所載關於「勞資雙方針對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結
算爭議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
新台幣六十四萬二千二百四十九元,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十一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針對勞基法舊制退休
金結算所生勞資爭議,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
102年10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642,249元,並於102年11月11日前匯入勞方原薪
資帳戶。」之內容,
詎相對人
迄今仍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
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記錄為證。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
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針
對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結算所生勞資爭議,前經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調解成立,,有台北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卷
可稽。次查,本件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迄未給付,亦有永豐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
可憑,
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強制
執行規定,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