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俊宏 代 理 人 陳雲惠律師 相 對 人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每月發給勞方原領工資補償金新台幣25 ,000元」之內容,就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月及一百零二年一 月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等爭議,經台 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每月發給勞方原領工資補償金新台幣25,000元。 詎相對人僅給付101 年10月之原領工資,嗣即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 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1 年 6 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就 相對人已屆期未履行部分,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