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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俊宏 代 理 人 陳雲惠律師 相 對 人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新台幣2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 25,2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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