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俊宏
代 理 人 陳雲惠
律師
相 對 人 葛勒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
年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關於「新台幣25,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
25,2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