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賴怡姿
兼訴訟
代理人 劉東寧
黃詩茜
被
上訴人 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3時50分,於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趙雪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