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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賴怡姿 兼訴訟代理人 劉東寧        黃詩茜 被上訴人  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9日下午3時50分,於 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趙雪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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