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上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來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張安婷律師 被 上訴人 楊秉逸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六項倒數第一行中關於「爰 予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爰予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2項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