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濤濤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江聲
訴訟代理人 甘潔瑩
林佳蓉
林淑媛
被
上訴人 王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