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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濤濤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聲 訴訟代理人 甘潔瑩       林佳蓉       林淑媛 被上訴人  王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及案號欄(即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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