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203號
原 告 支誠備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百金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
關抄錄章)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陳明被告百金國際有限公司最新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