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彥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賽仕電腦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勱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3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