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彥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賽仕電腦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勱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9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9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繳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