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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彥明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賽仕電腦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勱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9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9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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