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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連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瑞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燦堂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3年5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2,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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