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連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瑞連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燦堂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03年5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2,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