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誠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芬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莉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501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