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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新達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芳、藍瑩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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