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新達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芳、藍瑩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