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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黃郁芬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創先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26, 079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 告發給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 納之裁判費為 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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