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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正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元春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陸佰叁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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