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張立言即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為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
000號)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
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擔
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等語。
三、
經查:上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239號呈報
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