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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鍾沐榮 相 對 人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光世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 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95號選任檢查人事 件,前依聲請人及第三人鍾富榮之聲請,裁定選任李光世會 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經聲請人認為相對人資金流向正 常,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且聲請人業與相對人協議轉讓持 有之股份,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及第三人鍾富榮前以其為相對人股東,分別持 有1,180股、2,180股,共占相對人發行股份總數3.36%,且 已持有股份1年以上,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經本院於101年12月24日以101年度司 字第295號裁定,選派李光世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等 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聲請人認相對人資 金流向正常,無聲請選任檢查人之必要,且聲請人已轉讓其 持有之相對人1,180股,鍾富榮之持股比例未達相對人發行 股份總數3%,與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從 而,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之檢查人即李光世會計師之職務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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