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徐志宏
訴訟
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相 對 人 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聲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
0000000)之檢查人,檢查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九十七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股數共計600萬股,伊持有168萬股,占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8﹪,自得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因相
對人自設立後均未召開股東會,且拒絕提供股東名冊及公司
相關資料,致伊對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一無所知,
爰依法聲請
鈞院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
97年度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等語。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28﹪股份
等情,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在卷
足
憑,
堪可信實。是其依前引法條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
㈡聲請人推薦陳世元會計師為
本案之檢查人,查陳世元會計師
係財稅系學士,曾任台北市國稅局稅務員、安侯建業(KPMG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現任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
夥會計師、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評鑑委員會委員等職,有其
學經歷資料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對於公司業務、
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
予以檢查,當亦能
適時
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規定,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
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
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附此敘明。
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