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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相 對 人 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 0000000)之檢查人,檢查一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 九十七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股數共計600萬股,伊持有168萬股,占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8﹪,自得依法聲請選派檢查人。因相 對人自設立後均未召開股東會,且拒絕提供股東名冊及公司 相關資料,致伊對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一無所知, 爰依法聲請鈞院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 97年度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等語。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 發行股份總數28﹪股份等情,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在卷足 憑,堪可信實。是其依前引法條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 ㈡聲請人推薦陳世元會計師為本案之檢查人,查陳世元會計師 係財稅系學士,曾任台北市國稅局稅務員、安侯建業(KPMG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現任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 夥會計師、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評鑑委員會委員等職,有其 學經歷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對於公司業務、 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 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規定,選派陳世元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 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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