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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余建松即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余建松為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綠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 2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自同日起解散,且選任其為清算人, 業向本院呈報,茲該公司業於102年11月1日清算完結,並已 造具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唯一法人股 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認,並向本院聲報 在案,經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余建松為 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余建松為綠寶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 、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帳冊清表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657號呈報清算人案 卷查明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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