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盧顯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相
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法
院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
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
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
法院
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
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
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是公司臨時管理人
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
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而設,其選任
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號、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下稱環
球公司)滯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586,07
2 元,因該公司之董監事申請解任,
迄今尚未補選,且經調
閱該公司99年度資產負債表,尚有暫付款30,189,880元、固
定資產1,856,245 元及股東往來12,500,000元…等,
惟迄無
代表人處理公司業務,若未能有得行使董事長或董事會職權
之人及時為環球公司處理
上開款項,將致使環球公司有受損
害之虞。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環球公司選
任臨時管理人,
爰依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
本院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環球公司滯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586,072
元,而該公司之董監事盧顯卿、陳容容、高更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高更公司)、華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盛公司,代表人何俊輝),其中除高更公司外,餘均已解
任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臺北市政府公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有環球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
在卷
可稽,為免環球公司因無董事行使職權致業務停頓而受
有損害,並影響股東權益,自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
職權之必要。本院審酌盧顯卿曾為環球公司之董事,且當時
所持股份總數達612,000 股,與環球公司損益關係密切,且
對環球公司業務及實際營運狀況有一定程度之瞭解,由其處
理環球公司事務,應可期待較符合環球公司之利益。故本院
認由盧顯卿擔任環球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選任盧顯
卿為環球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