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淑齡
查
聲請人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依
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繳納費用,
乃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提出
聲請人所認股份收買之公平價格參考行情價格證據資料,以供本
院核定標的價額,命其補費。二、
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相關政府機關資料,以供本
院確認何者為
存續公司。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
若逾期未補正上列事項,即
駁回其聲請,
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