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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查聲請人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繳納費用,乃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一、提出 聲請人所認股份收買之公平價格參考行情價格證據資料,以供本 院核定標的價額,命其補費。二、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相關政府機關資料,以供本 院確認何者為存續公司。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 若逾期未補正上列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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