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淑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
價格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293,000元(計算式:340,000股×21.45元=7,
2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