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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芽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 價格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293,000元(計算式:340,000股×21.45元=7, 29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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