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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齡 代 理 人 賴子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 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新臺幣捌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 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6條第2項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繳納會計師鑑定報酬新臺幣800,000元,爰依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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