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滙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淑齡
代 理 人 賴子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
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新臺幣捌拾萬元。
理 由
一、
按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
絕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9條、第26條第2項分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繳納會計師鑑定
報酬新臺幣800,000元,
爰依
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