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彤格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金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已破產,末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管
理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管理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