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彤格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金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
惟查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業己破產,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5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
雖於同年月24日具狀陳報相對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仍未見聲
請人陳明,該裁定於102 年5 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
可憑,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