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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彤格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查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業己破產,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應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5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 雖於同年月24日具狀陳報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仍未見聲 請人陳明,該裁定於102 年5 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可憑,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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