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康德納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象揚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天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
債務人住居所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
聲請狀上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