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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德納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揚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天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債務人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聲請狀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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