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邱清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嫺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