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怡聯國際有限公司、曜捷運輸有限公司間聲
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曜捷運「輸」有限公司抑或曜捷
運「通」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相對人怡聯國際有限公司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補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