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怡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一、債務人怡聯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
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務人曜捷運輸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
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