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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4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文 相 對 人債務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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