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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2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 德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德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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