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
德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德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表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