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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22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債務人  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美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華       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一、債務人廣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美龍、陳秋華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德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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